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关于失信纳税人的释义
失信纳税人的定义
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,失信纳税人指违反税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多项行为的纳税人:
-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款或者申报税款虚假的;
-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缴纳税款不足的;
- 逃避税款的;
-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虚开发票的;
- 其他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。
失信纳税人的后果
作为失信纳税人,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后果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,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- 限制发票领购范围;
- 限制参加招投标、政府采购活动、参与政府补贴的资格;
- 将其列入\"黑名单\";
- 限制其进口、报关、出口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事项;
- 公开失信信息;
- 采取其他限制措施。
失信纳税人的信用修复
如果失信纳税人想要修复自己的信用,就需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合作,把欠税补齐、申报补缴税款、积极参与税务机关的工作等。税务机关在审核后认为纳税人具备信用修复的条件,可以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良好级别。但是,如果失信行为情节严重,或者因失信行为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,将不能修复信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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