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纪律工作处罚规定
第一条:为依法行使审判权,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纪律工作,维护司法权威,特制定本处罚规定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二条: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处罚。
第三条:人民法院内部纪律工作执行“以案件为中心、以责任落实为核心、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”的原则,坚持“有错必查、有责必究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:人民法院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,坚持从轻处理、从重处理相结合,采取纪律处分、行政处分、诫勉谈话、组织处理等不同处罚方式,以达到纠正违纪行为,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罚
第五条:被处罚人员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:违反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要求,弄虚作假、失职渎职、徇私舞弊、搞好人材卡、涉黑涉恶、参与非法利益输送、超标准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。
第六条:针对被处罚人员的违纪行为,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:口头警告、书面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职、撤职、开除、诫勉谈话等措施。
第七条:口头警告:对于轻度违规、不严重的失策问题等违纪行为,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。
第八条:书面警告:对于一般性违纪行为,要进行书面警告的处罚,对被处罚人员造成警示作用。
第九条:记过: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记过的处罚,对被处罚人员进行警示,确保以案为本,保障司法公正。
第十条:记大过: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记大过的处罚,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降职等处罚操作。
第十一条:降职:对于情节十分恶劣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降职等处罚操作,重点打击涉黑涉恶等行为。
第十二条:撤职: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撤职等处罚操作,做到从严处理,确保司法公正。
第十三条:开除:对于涉嫌犯罪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、纪律等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开除处罚,这也是活动开展的重点之一。
第三章 落实机制
第十四条: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纪律工作机制,落实其内部监督工作四个环节:制度建设、定期检查、突击检查、特别检查。
第十五条: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菜单式式纪律处罚制度建设(即建立与明确工作关联性紧密的内部管理制度,强化执行约束力),切实有序推进菜单制度检查、分类处理、责任追究、监督问责等各项工作的落实。
第十六条: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,把纪律处分和其他警示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,把违纪者视为教育对象,采取适当的教育手段,真正起到纠人不纠案、惩人不惩案的效果。
第十七条:纪律工作的效果不仅表现在净化司法环境,还在于激发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,提高其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,推进法院繁荣发展。
第十八条: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条例》及有关文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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